小东通过A公司面试正式入职仅3天,就被通知“不用来上班了”。其间,A公司没有和小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向其发放工资。7天后,小东发现A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资和及违法辞退赔偿金。
近日,厦门同安法院公布此案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小东与A公司之间已形成了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小东三天工资,共计689元;A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5000元;A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王某、张某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注销前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最终判决王某、张某向小东支付上述款项。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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