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刘女士今年40岁,和恋人在婚礼临近的时候突然分手了,男方要求女方退还188000元彩礼钱,以及18000元定亲钱和20700元三金钱。刘女士退还了188000元彩礼钱,但她认为女方无过错,三金和定婚钱不应该退。最终法院认为,这笔钱超过了交往双方互相赠与的一般金额,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且没有共同生活,女方应当返还男方这387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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