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金马来为大家带来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产假如何休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产假,让我们一起往下看看吧!
1、规定是当事人生育二孩子女的,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难产延长15天)基础上,再次享有广西计生政策规定的50天产假奖励。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3、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4、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5、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7、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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