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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2023-05-26 08: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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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待遇。

2、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以往被称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对于这部分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除非工伤职工具有《劳动合同法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鉴于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仍具有大部分劳动能力,可以通过劳动自食其力,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视客观情况依法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并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5、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

6、这是因为,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伤病治愈或医疗终结后,有可能伤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而且可能会在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的困难。

7、同时,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决定了医疗消费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异,本条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

8、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文到此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标签: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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