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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外国自然人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

发布时间:2024-11-02 09:53:10
允许外国自然人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以进一步吸引外资。商务部、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六部门星期五(11月1日)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从多方面降低外国自然人的投资门槛。 此前,如果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后不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其资产要求为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如今这一要求降低至3亿美元。 除定向增发和协议转让外,外国投资者如今还可通过要约收购进行战略投资。同时,新规还取消以定向发行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0%这一要求,以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则从10%降至5%,并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不低于三年调整为不低于12个月。 这些措施旨在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渠道,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鼓励外资开展长期投资、价值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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